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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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9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洪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叁萬壹仟
玖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壹
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