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周佳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林鈺琅法官盧軍傑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