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李詩宜 被告 何文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法官許芳瑜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