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6,900元(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