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乘機性交罪、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裁定自九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犯罪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被告無業、無固定居所,而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蔡盈貞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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