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9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潘勝峰 上列受處分人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就附表所示之13件裁決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訴願決定不服,經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攻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6號)後,移轉管轄由本院受理,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所為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潘勝峰(下稱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13件裁決處分不服,於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予以駁回後,提起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復經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移送行政執行後,本件異議人則向交通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之公法請求權不存在,茲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以本件異議人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確認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認本件異議人不服之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應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救濟程序,該院無管轄權限,而依前開法條規定於101年1月12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86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自應受其拘束,合先敘明。
二、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同一案件(內容相同之事實),僅能為一次司法機關審理之客體,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而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應予以準用,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272號、96年度交抗字第58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前業已就原處分機關所為附表13件裁決之違規事實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交聲字第1271、1272號、1274至1284號裁定駁回,嗣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6月10日以99年度交抗字第47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本院交通事件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均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依臺中高等行政院於101年1月12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86號裁定移送本院之理由既係本件異議人乃不服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本院自應受上開裁定之拘束,是以,本件異議人既就相同之如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聲明異議,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
┌─┬──────┬─────┬─────────┬──────────┐│編│舉發違規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由│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日期││號││民國)││(民國)、文號及處罰││├──────┼─────┼─────────┤內容(新臺幣)│││舉發機關│違規地點│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ZB0000000│92年2月27│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9月22日、中監違││││日8時43分││字第裁60-ZB0000000號││├──────┼─────┼─────────┤、罰鍰6000元,逾期不│││國道公路警察│國道1號北│第33條第1項│繳納自94年10月23日起│││局第二警察隊│上76公里││加倍罰鍰12000元│├─┼──────┼─────┼─────────┼──────────┤│2│GP2C09040│91年12月8│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96年9月29日、中監違││││日9時0分│停車│字第裁60-GP2C09040號││├──────┼─────┼─────────┤、罰鍰1200元│││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精誠│第56條第1項第1款││││交通警察隊│路│││├─┼──────┼─────┼─────────┼──────────┤│3│I00000000│91年10月26│停車位置不依規定│96年8月24日、中監違││││日12時55分││字第裁60-I00000000號││├──────┼─────┼─────────┤、罰鍰1200元│││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市民生│第56條第1項第9款││││彰化分局│路│││├─┼──────┼─────┼─────────┼──────────┤│4│ZB0000000│91年10月3│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6年8月17日、中監違││││日12時14分││字第裁60-ZB0000000號││├──────┼─────┼─────────┤、罰鍰6000元│││國道公路警察│國道1號北│第33條第1項││││局第二警察隊│上140公里│││├─┼──────┼─────┼─────────┼──────────┤│5│公警局交字第│91年9月18│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6年8月17日、中監違│││ZF0000000號│日12時18分││字第裁60-ZF0000000號││├──────┼─────┼─────────┤、罰鍰6000元│││國道公路警察│國道3號公│第33條第1項││││局第六警察隊│路90公里北││││││向│││├─┼──────┼─────┼─────────┼──────────┤│6│北市警交大字│91年8月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96年7月12日、中監違│││第AB0000000│13時24分│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字第裁60-AB0000000號│││號││滿20公里│、罰鍰24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臺北市政府警│臺北市民權│第40條第1項││││察局松山分局│東路4段│││├─┼──────┼─────┼─────────┼──────────┤│7│中市警交字第│91年6月11│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94年7月15日、中監違│││GP0000000號│日10時26分│停車│字第裁60-GP0000000號││├──────┼─────┼─────────┤、罰鍰1200元,逾期不│││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向上│第56條第1項第1款│繳納自94年8月15日起│││交通警察隊│南路││加倍罰鍰2400元,並限││││││於94年8月29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8│公警局交字第│91年4月27│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7月5日、中監違字│││ZF0000000號│日14時9分││第裁60-ZF0000000號、││├──────┼─────┼─────────┤罰鍰6000元,逾期不繳│││國道公路警察│國道3號公│第33條第1項│納自94年8月5日起加倍│││局第六警察隊│路南向74公││罰鍰12000元,並限於││││里││94年8月19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9│公警局交字第│91年4月21│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7月4日、中監違字│││ZF0000000號│日12時20分││第裁60-ZF0000000號、││├──────┼─────┼─────────┤罰鍰6000元,逾期不繳│││國道公路警察│國道3號公│第33條第1項│納自94年8月4日起加倍│││局第六警察隊│路81公里南││罰鍰12000元,並限於9││││向││4年8月18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10│公警局交字第│91年3月29│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6月23日、中監違│││ZC0000000號│日15時57分││字第裁60-ZC0000000號││├──────┼─────┼─────────┤、罰鍰6000元,逾期不│││國道公路警察│國道1號215│第33條第1項│繳納自94年7月24日起│││局第三警察隊│公里北向││加倍罰鍰12000元,並││││││限於94年8月7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11│高市警交大相│90年12月1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94年5月30日、中監違│││字第BS100203│日16時39分│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字第裁60-BS0000000號│││4號│││、罰鍰1200元,逾期不││├──────┼─────┼─────────┤繳納自94年6月30日起│││高雄市政府警│九如一路│第56條第1項第11款│加倍罰鍰2400元,並限│││察局交通大隊│││於94年7月14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12│公警局交字第│90年12月3│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5月30日、中監違│││ZD0000000號│日13時8分││字第裁60-ZD0000000號││││││、罰鍰6000元,逾期不││││││繳納自94年6月30日起││├──────┼─────┼─────────┤加倍罰鍰12000元,並│││國道公路警察│國道1號276│第33條第1項│限於94年7月14日前繳│││局第四警察隊│公里南向││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13│公警局交字第│90年12月1│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5月30日、中監違│││ZD0000000號│日13時27分││字第裁60-ZD0000000號││├──────┼─────┼─────────┤、罰鍰6000元,逾期不│││國道公路警察│國道1號255│第33條第1項│繳納自94年6月30日起│││局第四警察隊│公里南向││加倍罰鍰12000元,並││││││限於94年7月14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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