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7號、96年度執緝字第520號、97年度執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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