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林平世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被告 陳勳洲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鏽金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林平世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被告 陳勳洲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