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健恆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高志勇 高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林雅儒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林雅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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