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53號原告聯合報導報社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鍾
乙○○○○○原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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