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03號上訴人乙○○
甲○○以上上訴人與丙○○○、己○○、戊○○、丁○○間因97年度訴字第24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