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與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審酌開始更生裁定後所應進行之程序,認為更生所需費用應超過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自有請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其中郵務送達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合計為2,720元【即(7+1)×34×10=2,720】,嗣後如有追加必要,再命繳納。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