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安 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