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債權人汎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隆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
息請求日不同)。㈡請敘明相對人係對何張本票清償部份金額,並更正該本票附表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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