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債權人 古漢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愛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釋明本件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3條規定
,未約定利率者,應以年息5%計算利息)?㈢查報請求金額141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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