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盧宸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鎮○○路○○○巷○○號5樓之16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盧宸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