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嘉億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嘉億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楊譜諺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在本院六樓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基於商誼,為友好廠商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該友好廠商週轉不靈,無力清償,聲請人因而負債,復因經濟景氣不佳,聲請人之營收狀況大受影響,以致聲請人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困境,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以債務人現實財產及其信用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所負債務,共計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臺灣金
聯資產管理公司、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下稱岡山稽徵所)等人新臺幣(下同)213,122,931元,有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函、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書(該筆債嗣權讓與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申報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債權申報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債權申報書、本院民事執行處88年度執字第10797號、第18820號、第18821號債權憑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函、申報債權清單及乙○○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現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如以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共計28,847,491元,亦有債務人之財產目錄及土地登記謄本7份在卷可按,足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顯然已逾其財產,而不能清償債務,應有破產之原因,且有多數債權人存在。
㈡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土地,已設定本金4,32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乙○○,而聲請人目前尚積欠乙○○56,059,488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債權人乙○○陳報狀(原債權人為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嗣該筆債權經輾轉讓與債權人乙○○)等件附卷足憑,則依破產法第
108條之規定,債權人乙○○就上開設有最高額抵押權之各該筆土地有別除權存在,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而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乙○○之上開土地,以各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22,801,991元,經債權人乙○○行使別除權後,已無賸剩之價值;又聲請人積欠岡山稽徵所之稅捐債務,共計1,457,498元。準此,聲請人之資產,經扣除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7之財產後,其得變現之財產價值為6,045,500元,應足以支應破產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且經扣除岡山稽徵所之具有優先權之稅捐債權1,457,
498元後,其財產尚有4,588,002元,可供其他普通債權人公平受償,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除具有破產宣告原因外,
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應予准許,爰一併酌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而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楊譜諺律師係於92年3月4日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並列名該公會願意擔任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單一節,業經本院查閱高雄律師公會會員錄無訛,並有上開名單1紙可稽,足徵楊譜諺律師多年執行律師業務,應可勝任破產管理事務。又經本院徵詢後,楊譜諺律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益徵楊譜諺律師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有無別除權│備註││││(新台幣)│││├──┼───────────┼──────┼──────┼─────┤│1│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88,000,000元│無││││││││├──┼───────────┼──────┼──────┼─────┤│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0,792,041元│無││├──┼───────────┼──────┼──────┼─────┤│3│華僑商業銀行│12,000,000元│無││├──┼───────────┼──────┼──────┼─────┤│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6,729,003元│無││├──┼───────────┼──────┼──────┼─────┤│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56,448元│無││├──┼───────────┼──────┼──────┼─────┤│6│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元│無││├──┼───────────┼──────┼──────┼─────┤│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457,498元│無││││岡山稽徵所││││├──┼───────────┼──────┼──────┼─────┤│8│乙○○│56,059,488元│有(最高限額││││││抵押權43,200││││││,000元)││││││││├──┼───────────┼──────┼──────┼─────┤│9│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9,028,453元│無││││司││││├──┴───────────┼──────┴──────┴─────┤│總計│213,122,931元│└──────────────┴───────────────────┘附表二:
┌──┬───────────┬──────┬──────┬───────┬───────┐│編號│不動產名稱│聲請人估計價│公告現值│其上設定抵押權│有別除權之債權││││值(新臺幣)││所擔保之債權額│額│├──┼───────────┼──────┼──────┼───────┼───────┤│1│坐落高雄市○鎮區○○段│6,045,500元│同左│抵押權債權額│無(抵押權人陳│││94地號土地,面積107平│││2,000,000元│明聲請人未積欠│││方公尺││││任何債務,未有│││││││債權發生)│├──┼───────────┼──────┼──────┼───────┼───────┤│2│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1,435,100元│同左│││││138之1地號土地,面積│││││││127平方公尺│││││├──┼───────────┼──────┼──────┤│││3│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1,401,200元│同左│共同設定本金限│別除權債權為│││138之2地號土地,面積│││額43,200,000元│43,200,000元│││124平方公尺│││之抵押權,目前│││││││積欠債權人 謝麗 │││││││桂之債權額為56│││││││,059,488元││├──┼───────────┼──────┼──────┤│││4│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1,039,600元│同左│││││138之3地號土地,面積│││││││92平方公尺│││││├──┼───────────┼──────┼──────┤│││5│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1,209,100元│同左│││││138之4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6│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765,000元│同左│││││139地號土地,面積153│││││││平方公尺││││││││││││├──┼───────────┼──────┼──────┤│││7│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16,951,991元│同左│││││139之2地號土地,面積│││││││2429平方公尺│││││├──┴───────────┼──────┴──────┴───────┴───────┤│總計│28,847,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