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8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交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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