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調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張大中 即張大中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一紙(
發票金額:新台幣85萬元、票號:BB0000000、付款銀行:
寶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經提示未獲付款,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13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查本件
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顯係依票據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依
前揭之規定,本院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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