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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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尤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董帝博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董帝博死亡宣告。臺南○○○○○○○○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清查比對失蹤人董帝博之生活軌跡資料,失蹤人董帝博已3年來不知去向,迄今仍下落不明,現應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董帝博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董帝博行蹤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112年3月30日南市府北戶字第1120022346號函暨附件、80歲以上設有戶籍者清冊、臺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回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回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回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回函、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回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單等件資料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董帝博三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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