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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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債權人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順發 債務人 黃旭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佰元之郵寄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1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武聖大樓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節本為證。然該紀錄第六案決議通過之內容係擬辦所載「...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是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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