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85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另併為請求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易佩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