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建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53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 康芮 」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