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劉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2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707,9981利息707,998112/12/28113/7/33.2811,991.862違約金707,998112/12/28113/6/270.328%1,161.123違約金707,998113/6/28113/7/30.656%76.35小計13,229.33總計721,2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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