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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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93號債權人 張育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興永 、 鄭偉毓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已收到6萬元工程款之釋明資料?及鄭偉毓再分包與張
育欽木地板工程之承攬契約書或相關釋明資料?及於105年6月初施工完成之相關釋明資料?㈡債務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補正狀已於105年9月21日向本院陳報,此有附卷之文書可為證。
二、惟狀中關於上項㈠之釋明文件,仍付之闕如,債權人逾期迄未合法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