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程子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號5樓之6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
㈡、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加上新竹市○○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