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睿彬(原名彭國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睿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睿彬(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故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依法裁定。而依前開聲請意旨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故本件係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部分自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內,先予敘明。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94、412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併科罰金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08年4月30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本院卷第9至47、59至64頁)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罪之罰金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宣告刑總合併科罰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犯罪情節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惟附表編號1部分為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子彈罪、附表編號2、3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等情,綜觀受刑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大多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犯罪時點亦屬連續接近,暨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罰金最多額5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罰金之金額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部分,先後經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94號判處罪刑併科3萬元、5萬元罰金,且各於108年4月30日、109年1月3日判決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074號、109年度執字第2051號執行,而被告分別於108年7月10日、109年3月3日繳納併科罰金部分(含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確認無誤(本院卷第83至87頁),惟依首開說明,此部分仍得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雷淑雯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附表:受刑人彭睿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B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故不予記載)併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故不予記載)併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故不予記載)犯罪日期107年6月30日106年10月15日至106年10月25日107年3月29日前某時至107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059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256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1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9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123號判決日期108.3.29108.10.16109.2.2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30109.01.03109.04.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074號(聲請易科罰金已於108年7月10日繳清執畢)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51號(併科罰金部分已於109年3月3日繳清)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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