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飛斯特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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