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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