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49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顏怡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83,163元│民國110年10月22日│12%│├──┼──────┼───────────┼──────┤│002│239,693元│民國110年10月22日│13.75%│├──┼──────┼───────────┼──────┤│003│20,156元│民國110年10月22日│14.8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