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慶通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江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36,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