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吳素珍 即 吳明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應更正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