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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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邦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邦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3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②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00號裁定減刑後,與①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上開③及④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00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2年11月),受刑人於94年10月22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
5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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