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刑法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133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載預備擄人勒贖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刑。其中附表所列編號2之罪與附表編號1、3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附表編號4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如附表所列編號1、2之罪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之宣告刑為1年8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不予減刑,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減刑,於法不合,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懲治盜匪條例│懲治盜匪條例││││(預備擄人勒贖)││├────────┼─────────────┼─────────────┼─────────────┤││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年│││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4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3項│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79年8月間│79年9月7日│79年9月17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度投偵字第2168號、第│79年度投偵字第2168號、第││偵查機│││2056號、第2093號、第2110號│2056號、第2093號、第2110號││關案號│案號│79年度投偵字第2168號│、第2257號、第2493號、80年│、第2257號、第2493號、80年│││││偵字第5025號、80年度投偵字│偵字第5025號、80年度投偵字│││││第1123號│第112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80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8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8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1年6月9日│82年9月29日│82年9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80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8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8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確定日期│81年7月9日│82年11月13日│82年11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合減刑│項但書│不符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8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4年││公權期間││││├────────┼─────────────┼─────────────┼─────────────┤││臺中地檢81執減490│臺中地檢82執減176號│臺中地檢82執減176號││備註│(83執更421)│(83執更421)│(83執更421)│││(94執更緝6號殘刑)│(94執更緝6號殘刑)│(94執更緝6號殘刑)│└────────┴─────────────┴─────────────┴─────────────┘┌────────┬─────────────┬─────────────┬─────────────┐│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8條│││├────────┼─────────────┼─────────────┼─────────────┤│犯罪日期│始:92年9月間│││││終:92年10月初│││├───┬────┼─────────────┼─────────────┼─────────────┤│偵查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案號├────┼─────────────┼─────────────┼─────────────┤││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681號││││├────┼─────────────┼─────────────┼─────────────┤││判決日期│94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681號││││├────┼─────────────┼─────────────┼─────────────┤││確定日期│94年5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6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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