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號債權人順興木材行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勝扶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順興木材行、負責人印文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請確認貴木材行究是以借款關係請求,亦或以貨款關係請求(依貴木材行提出之單據,似為貨款債權),如係後者,請於事實理由欄載明積欠之貨款之期間及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