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金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故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調取被告林陳金汝之住所、個人資料(如附註),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林陳金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註: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