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44號
108年度抗字第346號108年度抗字第347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謝諒獲 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損害賠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停止執行等抗告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早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受讓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下稱謝謝事務所)及謝諒獲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請准由聲請人承當訴訟云云。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須在訴訟繫屬中,倘非訴訟繫屬中之移轉,自不符承當訴訟之要件。
三、經查,謝謝事務所、謝諒獲對於原法院所為107年9月11日
106年度訴字第374號(損害賠償)裁定、107年9月11日
106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停止執行)裁定、106年8月31日106年度訴聲字第18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提起抗告,於108年3月13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47號卷第11頁、107年度抗字第344號卷第5頁、107年度抗字第346號卷一第13頁)。聲請人於108年4月19日以謝謝事務所、謝諒獲已讓與債權為由聲請承當訴訟,然聲請人謝諒獲本為上開裁定之當事人,無承當訴訟之問題,至其餘聲請人主張受讓債權之時間則為103年2月25日(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47號卷第114頁、107年度抗字第344號卷第108頁、107年度抗字第346號卷二第16頁),並非發生在本案訴訟或聲請程序繫屬中,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承當訴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