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債權人 郭玉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家立葉梁 彩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葉梁彩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因事實沒有敘述葉梁彩雲為連帶保證人)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葉家立、葉梁彩雲掛號郵件回執)及收件人為葉梁彩雲之存證信函影本。
㈣確認請求每萬元月息240元計算利息是否有誤?(依民法
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年息20%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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