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榮賢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件:
㈠、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民國95年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成立協商,惟由永豐銀行於96年7月10日報送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及「毀諾當時」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暨扶養情形,並提出毀諾之日前6月之薪資明細暨相關資料。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請說明其職稱及工作內容為何?另請說明是否仍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4月起至108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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