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柏男選任辯護人陳昱良律師被告劉明建
吳駿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494號、110年度偵字第2889號、第670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柏男、劉明建、吳駿卿涉犯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669號),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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