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73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雅詩 債務人 謝秀芳 債務人李 黎恩
一、債務人謝秀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伍仟 伍佰 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謝秀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黎恩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7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秀芳、李│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6%│││0000000│黎恩│10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謝秀芳、李│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6%│││0000000│黎恩│10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秀芳、李│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黎恩│1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秀芳、李│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黎恩│1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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