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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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輝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明輝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營毒偵字第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207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207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588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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