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 呂麗珍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已通知 陳秋妹 、呂麗珍、 呂麗霞 之存證信函(花蓮十一支郵局存證信函第2號)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