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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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石凱順 債務人 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366元│96年3月15日起至│14%│96年4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7,174元│95年3月20日起至│19.18%│95年4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