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倉庫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上訴人即被告漁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欣馬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倉庫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漁季有限公司全部敗訴,上訴人漁季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9,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漁季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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