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3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 陳禹竹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複代理人 劉德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3時,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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