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vil
enIvanovKaraivanov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與追加被告GoogleLLC、GoogleAsiaPacif
icPte.Ltd.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