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雅惠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雅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以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9月1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潘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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