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孟華 代理人 林文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賴孟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以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9月1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潘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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