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文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蘇文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10
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年10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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